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6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三罪,均減刑,各減為如附表「減刑後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罪等3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此有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罪等3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