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3號聲請人 陳建志 關係人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捐助章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下稱高醫)董事長,高醫為因應業務需要,經修訂捐助章程共3條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1條第2項、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三、經查,聲請人為高醫之現任董事長,此有該107年法人登記書在卷可佐,是其以董事長身分,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乃屬合法。又聲請人主張高醫經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情,亦據其提第18屆第34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會議簽名單、修正前後捐助及組織章程對照表、教育部107年12月25日臺教高㈢字第1070211302號附卷可佐,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內容,係按原捐助章程之相關規定,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第12條、第13條修正董事會職權、決議重要事項關於「附屬機構」之內容,核屬為維持該法人之設立目的,並於法人設立之目的的並無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序。至第3條為修正法人所捐助之財產,非為上開規定由法院可變更之範圍,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故此部分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佩穎附表:
┌────┬───────────────┬───────────────┐│項目│修正條文│原條文│├────┼───────────────┼───────────────┤│第五條│本法人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本法人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其他產權)由 陳啟川 等捐助,捐│及其他產權)由陳啟川等捐助,其│││助金額為民國49年設立登記時新台│總值為新臺幣伍億陸仟玖佰零肆萬│││幣柒佰貳拾參萬零仟肆佰陸拾柒元│陸仟壹佰零玖元。嗣後並得繼續接│││五角壹分。嗣後並得繼續接受國內│受國內外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捐│││外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捐贈。│贈。│├────┼───────────────┼───────────────┤│第十二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捐助章程之變更。│一、捐助章程之變更。│││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四、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四、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五、校長之選聘、監督、考核及解│五、校長之選聘、監督、考核及解│││聘。│聘。│││六、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第二│六、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為有助增加│項及第三項規定,為有助增加│││本法人所設學校財源之投資。│本法人所設學校財源之投資。│││七、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九條第一│七、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為不動產之處分、設│項規定,為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定負擔、購置或出租。│││八、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規定,│八、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規定,│││為本法人所設學校申請設立附│為本法人所設學校申請設立附│││屬機構(含依幼兒教育及照顧│屬機構,或申請辦理受委託經│││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營相關事業。│││障法、醫療法、醫師法、護理│九、本法人所設學校之籌設、監督│││人員法、精神衛生法、藥師法│、停辦、改制、合併、解散,│││、醫事檢驗師法、醫事放射師│或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法、物理治療師法、職能治療│會福利事業,或聲請本法人破│││師法、心理師法、社會工作師│產之決定。│││法、助產人員法、及長期照顧│十、校務報告、校務計畫、重要規│││服務法所設之各類機構),或│章之審核及執行之監督。│││申請辦理受委託經營相關事業│十一、本法人及所設學校預算及決│││。│算之審核。│││九、本法人所設學校之籌設、監督│十二、本法人所設學校之附屬機構│││、停辦、改制、合併、解散,│及受委託經營事業業務、財│││或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務之監督。│││會福利事業,或聲請本法人破│十三、本法人所設學校之附屬機構│││產之決定。│及受委託經營事業負責人之│││十、校務報告、校務計畫、重要規│監督。│││章之審核及執行之監督。│十四、本法人所設學校之附屬機構│││十一、本法人及所設學校預算及決│及受委託經營事業之預算及│││算之審核。│決算之審核。│││十二、本法人所設學校之附屬機構│十五、經費之籌措及運用。│││及受委託經營事業業務、財│十六、財團法人變更登記資料之審│││務之監督。│核。│││十三、本法人所設學校之附屬機構│十七、本法人設立基金之管理。│││及受委託經營事業負責人之│十八、所設學校基金管理之監督。│││監督。│十九、財務行政之監督。│││十四、本法人所設學校之附屬機構││││及受委託經營事業之預算及││││決算之審核。││││十五、經費之籌措及運用。││││十六、財團法人變更登記資料之審││││核。││││十七、本法人設立基金之管理。││││十八、所設學校基金管理之監督。││││十九、財務行政之監督。││├────┼───────────────┼───────────────┤│第十三條│本法人董事會決議之重要事項,指│本法人董事會決議之重要事項,指│││下列事項:│下列事項:│││一、董事之改選、補選。│一、董事之改選、補選。│││二、董事長之選舉、改選、補選。│二、董事長之選舉、改選、補選。│││三、校長之選聘或解聘。│三、校長之選聘或解聘。│││四、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四、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五、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九條第一│五、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為不動產之處分、設│項規定,為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定負擔、購置或出租。│││六、捐助章程之變更。│六、捐助章程之變更。│││七、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第二│七、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為有助增加│項及第三項規定,為有助增加│││本法人所設學校財源之投資。│本法人所設學校財源之投資。│││八、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規定,│八、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規定,│││為本法人所設學校申諳設立附│為本法人所設學校申請設立附│││屬機構(含依幼兒教育及照顧│屬機構,或申請辦理受委託經│││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營相關事業。│││障法、醫療法、醫師法、護理│九、本法人所設學校之籌設、停辦│││人員法、精神衛生法、藥師法│、改制、合併、解散,或改辦│││、醫事檢驗師法、醫事放射師│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法、物理治療師法、職能治療│事業,或聲請本法人破產之決│││師法、心理師法、社會工作師│定。│││法、助產人員法、及長期照顧││││服務法所設之各類機構),或││││申請辦理受委託經營相關事業││││。││││九、本法人所設學校之籌設、停辦││││、改制、合併、解散,或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或聲請本法人破產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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