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智字第10號上訴人 李明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謝一帆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11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1,2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