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5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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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516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楊雅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玖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9,448元自民國111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26%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172元自民國111年3月6日起自民國111年4月5日止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年息0.926%計算新臺幣6,368元自民國111年4月6日起自民國111年5月5日止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年息0.926%計算新臺幣9,589元自民國111年5月6日止自民國111年6月5日止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年息0.926%計算新臺幣139,448元自民國111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以現欠本金餘額,按年息0.926%,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以現欠本金餘額,按年息1.852%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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