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38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倍適得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君平 代理人 陳善哲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達利德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達利德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查達利德實業有限公司己廢止,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應行清算程序,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公司法定代理人,該裁定於同年10月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