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撤扣字第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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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撤扣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扣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撤扣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扣押處分人蔡進良上列聲請人因受扣押處分人違反醫師法等案件,聲請撤銷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0九年度聲扣字第二十六號對於附表所示財產之扣押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扣押處分人蔡進良所涉違反醫師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5623號為緩起訴處分且期滿未經撤銷,現扣押物已無繼續扣押之原因,是本件扣押裁定有關如附表所示財產部分應撤銷扣押等語。
二、按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所指事實,有本院扣押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故本案顯已無保全追徵或續予留存扣押物之必要,揆諸前開規定,前開撤銷扣押裁定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2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宜妏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