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24號原告 丁愿寶 法定代理人 葉昭岑
丁一成 被告 韓宗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易字第4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呂秉炎
法官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