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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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2號原告 鄭友維 被告 黎家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7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起訴書案號:110年度偵字第28162號、第28635號、第30941號、第31232號、第34665號、第39349號、第41566號、第42293號、第43909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16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洪瑋嬬
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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