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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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67號
111年度家親聲字第9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蔡宗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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