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30號原告 鍾莉芳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被告 賴思勇
宏溢貨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蕭秀琴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1年交訴字第1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