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42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