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397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孫郁榛
被 告 廖國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
告在監,起訴狀及開庭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故為再開辯
論。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