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7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于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家麟 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