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71號聲請人甲○○
1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破產法第5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參照)。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書記官劉寶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