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22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銘峰被告陳英津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營偵字第13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銘峰共同圖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陳英津共同圖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268條規定之「供給賭博場所」,係指提供特定處所供人從事賭博行為而言;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但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亦屬之。是核被告吳銘峰及陳英津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二人於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而渠等自民國103年8月3日起至迄同年8月6日下午5時查獲時止,在同一地點,持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與不特定人對賭、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等三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反覆、持續實行該複次之賭博行為,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具有一個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各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且該二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普通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聚眾賭博罪等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論處。被告吳銘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2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於101年4月13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103年7月1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吳銘峰、陳英津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助長賭博歪風,危害社會善良秩序,惟念渠等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規模非大,且經營時間不長,獲利非鉅,所生之危害尚非重大;兼衡被告吳銘峰早於79年間即有賭博犯行、二人之分工程度(被告吳銘峰於賭博犯行中為主導地位,被告陳英津則係出租供賭博所用之房間並擔任把風)、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係共犯吳銘峰所有,供本案經營賭博所用之物,編號6所示之抽頭金,是被告吳銘峰犯罪所得之物,業經其供明在卷(見警卷第5、10頁;偵卷第13頁背面),爰本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原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於被告二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品名│數量及單位│備註│├──┼────────┼─────┼────────┤│1│撲克牌│1副│共犯吳銘峰所有││││││├──┼────────┼─────┼────────┤│2│骰子│3顆│同上│├──┼────────┼─────┼────────┤│3│骰盅(瓷碗)│1個│同上│├──┼────────┼─────┼────────┤│4│供賭客兌換現金│新台幣9200│同上││││元││├──┼────────┼─────┼────────┤│5│無線電│2台│同上│├──┼────────┼─────┼────────┤│6│抽頭金│新台幣3200│同上││││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