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5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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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岳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零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 司促 字第 654 號其他文書(105.01.13)【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 店小 字第 310 號(105.05.1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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