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3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329號

抗告人陳科合

童詳竣

前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佳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晟葳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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