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87號
原告 林志勝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 律師
被告 林殷竹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先位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備位依兩造簽訂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第2條及民法第25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25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惟被告籍設「新竹縣新埔鎮」,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且依原告所提之遺產分割協議書(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5頁),兩造未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