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877號
債權人 林芸 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若家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877號
債權人 林芸 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若家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