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2號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務人盧姿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壹佰零參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壹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四點一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