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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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15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呂明通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壹月貳月」,應更正為「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載「壹月貳月」,顯係「壹年貳月」之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本院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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