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9號

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務人 陽昭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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