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26號原告 徐翊甄
徐敬茗 徐誘密 王惠珍 許展銘 許瓊文
許睿潔 上當事人與被告 薛梅勉徐玉麟 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地上物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返還之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惟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亦未記載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請原告先自行估算被告占用面積,按占用面積×土地公告現值即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所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請參司法院Web版計算程式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0000-00000-0ff46-1.html),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書記官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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