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8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按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應以訴狀表明: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而當事人為自然人者,應表明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為法人者,應表明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以資特定其人別(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參照)。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所列被告陳**,僅記其地址,並未記載上開被告之真實姓名,被告之個人資料不足,致本院無法特定具體之被告為何人,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於法不合,爰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陳**之真實姓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謝伊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