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22號原告 周蒨茹 被告 黃郁隆 即三分之三空間設計工程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 律師
蘇建宇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500元,尚不足6,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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