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正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1416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正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正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受刑人黃正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32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3年6月確定,又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5號、7號、11至12號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號、6號、8至10號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又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無意見欲表達,並告以文到3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文於民國112年5月12日合法送達予受刑人,受刑人回覆「沒有意見,請依法處理」,是依最高法院上開裁定意旨,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綜合上情一併審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宥妡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附表】:受刑人黃正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過失傷害搶奪肇事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0年6月1日110年6月1日110年6月1日①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516號、第2480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516號、第2480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516號、第2480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06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06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064號判決日期111年1月12日111年1月12日111年1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06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06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06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月12日111年2月14日111年2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230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助字256號(編號1至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229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助字256號(編號1至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229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助字256號(編號1至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456罪名竊盜妨害公務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6月1日110年6月1日110年5月31日、110年5月31日①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516號、第2480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516號、第2480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32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06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064號110年度易字第1974號判決日期111年1月12日111年1月12日110年11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06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064號110年度易字第197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2月14日111年2月14日111年2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229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助字256號(編號1至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229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助字256號(編號1至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147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助字256號(編號1至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5月25日110年5月19日、110年5月20日110年5月21日、110年5月27日①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172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7號、第436號、第438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7號、第436號、第43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85號111年度易字第219號111年度易字第219號判決日期111年5月25日111年6月30日111年6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85號111年度易字第219號111年度易字第21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6月22日111年7月29日111年7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7956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助字256號(編號1至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890號(編號8至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890號(編號8至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101112罪名侵占藥事法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10年5月12日109年11月10日110年5月17日①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46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66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83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136號111年度簡字第1237號111年度易字第2075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19日111年8月31日111年11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136號111年度簡字第1237號111年度易字第207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8月24日111年10月12日(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1年10月21日)112年1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否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130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35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