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590號原告社團法人新北市聖義慈善會法定代理人 黃政育 訴訟代理人 程萬全 律師被告 魏青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375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應有部分五分之一之土地,及其上同段63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系爭不動產價額為據。原告雖於民事起訴狀記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50,000元,惟系爭不動產附近一年內之房地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為96,899元,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起訴時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約為6,986,418元【計算式:建物總面積
72.1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交易單價96,899元=6,986,4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986,4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20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3,375元外,尚應補繳56,8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