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破字第28號聲請人匯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相對人 林健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且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宣告相對人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復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按,是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書記官黃瑋婷附件:
一、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二、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
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相對人之債權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同時說明有無積欠其他稅捐,並檢附證明文件。
四、相對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