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38號聲請人 王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