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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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28號原告 蘇萬福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懷恩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72,
9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年度救字第164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