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85號原告 侯燦文 被告 侯永慶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鎮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1057建號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原告所提供上開房地之登記謄本記載,被告就上開土地、建物登記之權利範圍分別為10000分之286、全部,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6,259元(計算式:面積1,
135㎡×286/10000×公告土地現值47,200元/㎡+建物現值184,100元=1,716,2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