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更一字第2號債權人 郭鎮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江秉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勞健保費繳費明細,其勞健保費由承和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所繳納,請釋明台端以自己為名義向債務人請求之依據?如無依據請更正債權人名稱為「承和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鎮綱」
二、釋明向債務人江秉真請求給付172,501元(即勞保費115,930元+健保費56,571元)之依據及其計算式,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江秉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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