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小字第698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士小字第698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叁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一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90年4月18日邀同被告甲○○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約定於
95年4月18日清償,利息按年息11.88%計付。遲延履行時,
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
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息20%加付違約金。另
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等情形,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詎料,被告除繳納本金51,334元及至91年4月18
日之利息外,其餘部分迄未清償。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
訴請被告連帶給付51,334元及自91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1.88%計算之利息,暨自91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10%計算之違約金、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息20%計算之違約金,並提出
借據、消費性貸款授信約定書以及繳款明細表等為證;被告
經合法通知復未到庭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
51,334元及自91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88%計
算之利息,暨自91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息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息20%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新台幣(下同)1,1
5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150元),應由被告
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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