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4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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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474號債權人 陳惠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章學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聲請狀所示,請求金額1,155,000元係包含三十三期贍養費,且各期款項之清償日均有不同,自不得均以民國104年11月6日為利息起算日,請更正表明各期款項金額及清償日,並分別詳列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清償日之翌日起算,亦得均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