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8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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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8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8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美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5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胡美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補充所述外,其餘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所載「13時許」更正為「13時10分許(見偵字第1516號卷第11頁)」。
㈡、犯罪事實欄二所載「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應補充為「案經三友藥妝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㈢、證據欄所載「告訴人 麥享寧 」均更正為「告訴代理人麥享寧」。
㈣、證據補充記載「Tomod's三井林口店失竊物品清單乙紙(見偵字第1516號卷第8頁)」。
㈤、應適用法條補充「被告在上址店內,先後竊取上開物品之行為,乃係基於單一之竊盜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己力謀取財物,反任意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屬可議,兼衡其犯有多次竊盜罪之前科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以及被告犯後態度、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查,本件未扣案被告所竊得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物品(價值總計新臺幣9159元),均為被告犯罪所得,並未實際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丁維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516號被告胡美雲女5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美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3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7年4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7年6月19日1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段○○○號之GF樓Tomod's三井林口門市內,徒手竊取由該店員工麥享寧管領、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後藏放至自身衣物內,未經結帳即逕行離去。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胡美雲於警詢及偵訊│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監│││中之自白│視畫面中竊取商店內財物之││││行為人為其本人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麥享寧於警│告訴人所屬公司發覺財物失│││詢之證詞│竊之情形。│├──┼───────────┼────────────┤│3│監視器翻拍畫面74張、監│被告於上開時、地,竊取貨│││視器影像檔案光碟1片│架上財物之事實。│└──┴───────────┴────────────┘
二、核被告胡美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之犯罪所得,併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併請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檢察官丁維志附表┌─┬─────────────┬───────┬──┐│編│品名│單價(新臺幣)│數量││號││││├─┼─────────────┼───────┼──┤│1│ 媚比琳 極綻色柔霧花蜜唇膏櫻│360元│1支│││桃紅│││├─┼─────────────┼───────┼──┤│2│媚比琳美光燈高調打亮棒01裸│360元│1盒│││膚金│││├─┼─────────────┼───────┼──┤│3│媚比琳FITME反孔特霧粉底液│390元│1瓶│││112溫柔│││├─┼─────────────┼───────┼──┤│4│媚比琳FITME反孔特霧粉底液│390元│1瓶│││125沉穩│││├─┼─────────────┼───────┼──┤│5│ 凱婷 3D時尚眉彩膏BR-2│260元│1支│├─┼─────────────┼───────┼──┤│6│凱婷零瑕疵肌密微霧粉底液亮│500元│2瓶│││膚色00│││├─┼─────────────┼───────┼──┤│7│凱婷零瑕疵肌密微霧粉底液柔│500元│3瓶│││膚色01│││├─┼─────────────┼───────┼──┤│8│凱婷零瑕疵肌密微霧粉底液自│500元│2瓶│││然色02│││├─┼─────────────┼───────┼──┤│9│凱婷零瑕疵肌密微霧粉底液淺│500元│1瓶│││膚色03│││├─┼─────────────┼───────┼──┤││凱婷零瑕疵肌密微霧粉底液粉│500元│1瓶│││膚色06│││├─┼─────────────┼───────┼──┤││凱婷雙用立體眉彩筆扁平芯限│350元│1支│││定組BR-1│││├─┼─────────────┼───────┼──┤││妮維雅嫩白潤膚乳液│410元│2瓶│├─┼─────────────┼───────┼──┤││肌妍白潤美白乳液│440元│1瓶│├─┼─────────────┼───────┼──┤││洗顏專科超微米卸妝蜜新升級│169元│1瓶│├─┼─────────────┼───────┼──┤││SOFINA漾緁控油瓷效蜜粉│420元│2盒│├─┼─────────────┼───────┼──┤││媚點防曬保濕礦物粉底液健康│280元│1支│││膚色│││├─┼─────────────┼───────┼──┤│合││9159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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