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06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恆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恆誼因犯妨害自由罪等拾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恆誼因犯妨害自由罪等10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本文、第53條各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經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附表編號
1至3部分),分別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93號、107年度簡字第224號、107年度簡字第38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4月,就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併諭知其折算標準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3罪(附表編號4至6部分),經屏東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8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5萬元、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10萬元確定;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2罪(附表編號7、8部分),經屏東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6
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罰金16萬元、有期徒刑3月,並各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確定,上開8罪嗣經屏東地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9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併科罰金20萬元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附表編號9、10部分),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450號、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5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確定在案等情,有卷附之判決7份、裁定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堪認定。又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述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在卷為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限制。是核本件聲請人就有期徒刑部分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均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
4號解釋意旨,本院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鄭人芳附表:
┌────────┬──────────┬──────────┬──────────┐│編號│1│2│3│├────────┼──────────┼──────────┼──────────┤│罪名│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2月23日│106年9月7日│106年2月13日、14日│├────────┼──────────┼──────────┼──────────┤│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106年度毒偵│屏東地檢107年度毒偵│屏東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761號│字第153號│字第193號│├───┬────┼──────────┼──────────┼──────────┤││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93號│107年度簡字第224號│107年度簡字第386號││├────┼──────────┼──────────┼──────────┤││判決日期│106年12月29日│107年6月21日│107年7月3日│├───┼────┼──────────┼──────────┼──────────┤││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93號│107年度簡字第224號│107年度簡字第386號││├────┼──────────┼──────────┼──────────┤││判決│107年1月27日│107年7月10日│107年7月31日│││確定日期││││├───┴────┼──────────┼──────────┼──────────┤│備註│屏東地檢107年度執字│屏東地檢107年度執字│屏東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401號│第4786號│第5670號││├──────────┴──────────┴──────────┤││編號1至8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編號│4│5│6│├────────┼──────────┼──────────┼──────────┤│罪名│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非法寄藏具殺傷力之子│毀損罪│││殺傷力之槍枝罪│彈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併│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有期徒刑8月│││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臺幣1千元折算1日│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103年間某日起│101年間某日起至106│106年2月21日│││至106年2月23日│年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106年度偵字│屏東地檢106年度偵字│屏東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172號│第2172號│第2172號│├───┬────┼──────────┼──────────┼──────────┤││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82號│106年度訴字第182號│106年度訴字第182號││├────┼──────────┼──────────┼──────────┤││判決日期│107年7月20日│107年7月20日│107年7月20日│├───┼────┼──────────┼──────────┼──────────┤││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82號│106年度訴字第182號│106年度訴字第182號││├────┼──────────┼──────────┼──────────┤││判決│107年8月24日│107年8月24日│107年8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屏東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910號││├────────────────────────────────┤││編號1至8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編號│7│8│9│├────────┼──────────┼──────────┼──────────┤│罪名│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殺傷力之槍枝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6月,併│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科罰金新臺幣16萬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折算1日│折算1日│││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9月7日至同年│106年9月4日、5日│106年7月初某日至同│││9月8日│間某時至同年9月8日│年8月底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107年度偵字│屏東地檢107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14、1557號│第214、1557號│第671號│├───┬────┼──────────┼──────────┼──────────┤││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臺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67號│107年度訴字第167號│108年度簡字第450號││├────┼──────────┼──────────┼──────────┤││判決日期│107年9月11日│107年9月11日│108年3月14日│├───┼────┼──────────┼──────────┼──────────┤││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臺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67號│107年度訴字第167號│108年度簡字第450號││├────┼──────────┼──────────┼──────────┤││判決│107年10月2日│107年10月2日│108年5月9日│││確定日期││││├───┴────┼──────────┼──────────┼──────────┤│備註│屏東地檢107年度執字│屏東地檢107年度執字│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767號│第6768號│第3784號││├──────────┴──────────┼──────────┤││編號1至8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編號│10│││├────────┼──────────┼──────────┼──────────┤│罪名│恐嚇危害安全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2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992號、107年度│││││偵字第8598、12513號│││├───┬────┼──────────┼──────────┼──────────┤││法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訴字第853號││││├────┼──────────┼──────────┼──────────┤││判決日期│108年9月10日│││├───┼────┼──────────┼──────────┼──────────┤││法院│高雄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訴字第853號││││├────┼──────────┼──────────┼──────────┤││判決│108年10月6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2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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