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6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5580號假扣押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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