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交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40號附民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40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林淑鳳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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