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62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62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審易字第62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144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書記官吳美雲通譯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前①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竹簡字第9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復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檢察官)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4年度簡上字第127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②復於95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5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嗣因減刑條例施行,經96年度聲減字第360號裁定,減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95年9月12日入監執行,而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出監。
(二)乙○○前①於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95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9年4月7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而由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緝字第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②另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68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1年7月8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而由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8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③另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25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迄於93年1月9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而出所,刑責部分,則經本院以92年度竹簡字第1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三)詎乙○○仍不知悛悔,於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5月30日晚上8時30分許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不詳地點,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另案涉嫌販賣毒品,為警於99年5月30日上午10時10分許,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及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新竹市○○路○段○○○號今彩釣蝦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經警採集乙○○尿液送驗後呈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四)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附表之扣案毒品及其他物品,檢察官另案偵辦中,本案不另為沒收,併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吳美雲
審判長法官邱忠義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王思穎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扣押物(他案證物,不另沒收│單位│數量│所有人│備考│││)│││││├──┼────────────┼───┼──┼────┼────┤│1│海洛因(毛重0.60公克)│包│1│乙○○│無│├──┼────────────┼───┼──┼────┼────┤│2│安非他命(毛重4.27公克)│包│1│乙○○│無│├──┼────────────┼───┼──┼────┼────┤│3│安非他命(毛重0.61公克)│包│1│乙○○│無│├──┼────────────┼───┼──┼────┼────┤│4│安非他命(毛重1.0公克)│包│1│乙○○│無│├──┼────────────┼───┼──┼────┼────┤│5│安非他命(毛重1.0公克)│包│1│乙○○│無│├──┼────────────┼───┼──┼────┼────┤│6│安非他命(毛重2.63公克)│包│1│乙○○│無│├──┼────────────┼───┼──┼────┼────┤│7│安非他命(毛重1.19公克)│包│1│乙○○│無│├──┼────────────┼───┼──┼────┼────┤│8│安非他命(毛重0.74公克)│包│1│乙○○│無│├──┼────────────┼───┼──┼────┼────┤│9│安非他命(毛重2.01公克)│包│1│乙○○│無│├──┼────────────┼───┼──┼────┼────┤│10│注射針筒│支│1│乙○○│無│├──┼────────────┼───┼──┼────┼────┤│11│毒品分裝袋│包│1│乙○○│無│├──┼────────────┼───┼──┼────┼────┤│12│三星牌行動電話(含門號│具│1│乙○○│無│││0000000000號SIM卡1張)│││││├──┼────────────┼───┼──┼────┼────┤│13│三星牌行動電話(含門號│具│1│乙○○│無│││0000000000號SIM卡1張)│││││├──┼────────────┼───┼──┼────┼────┤│14│三星牌行動電話(含門號│具│1│乙○○│無│││0000000000號SIM卡1張)│││││├──┼────────────┼───┼──┼────┼────┤│15│三星牌行動電話(不含門號│具│1│乙○○│無│││SIM卡)│││││├──┼────────────┼───┼──┼────┼────┤│16│CDMAIX牌行動電話(不含門│具│1│乙○○│無│││號SIM卡)│││││├──┼────────────┼───┼──┼────┼────┤│17│GPLUS行動電話1支(不含門│具│1│乙○○│無│││號SIM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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