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0年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號聲請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崇義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崇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崇義因妨害自由案件,於民國99年6月29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6月1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3872
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陳坤地法官陳容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麗鳳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