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119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讚志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1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讚志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李郁屏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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