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54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案外人 鍾清桂 於民國(下同)91年5月1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54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1年5月15日至141年5月1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案外人鍾清桂於91年5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45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住宅貸款契約所載),其借款期限為15年,自91年5月17日起至106年5月17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該筆借款自98年5月1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55,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又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98年8月14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5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玉里鎮│觀音山││0000-0000│建│││61│全部│乙○○│└──┴───┴────┴───┴───┴─────┴─┴──┴──┴────┴─────┴────┘┌──────────────────────────────────────────────────────┐│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54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00153│花蓮縣玉里│觀音山段│住家用、│一層47.94│96.8││││全部│乙○○││││鎮松浦里萬│0000-0000│鋼筋混凝│二層48.86││││││││││麗61號│地號│土加強磚│││││││││││││造、2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