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4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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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444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權人係請求票款,惟系爭支票發票人為神翊企業有限公司,乙○○僅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債權人請求乙○○個人清償票款之依據為何?或請審酌是否更正債務人為前開公司,乙○○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二、債權人請求利息之起算日及利率均不明確,請補正。(票據利率如未約定依法以年息百分之六請求;票據之利息起算日依法應自提示日起算。)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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