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1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4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01.06│97.03.18│││││├───────┼───────┼───────┤│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關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444號│毒偵字第1168號│││││├───┬───┼───────┼───────┤││法院│臺灣高院(未實│臺灣高院(未實││││質審理)│質審理)││├───┼───────┼───────┤│最後│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1888號│2318號││事實審├───┼───────┼───────┤││判決│97.08.15│97.09.22│││日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判決│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1888號│2318號││├───┼───────┼───────┤││判決確│97.08.19│97.10.07│││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5145號│執字第61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