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3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5383號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室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伍仟陸佰陸拾陸元,及
其中新台幣伍萬貳仟參佰捌拾柒元,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捌仟玖佰貳拾元,及
其中新台幣捌萬玖仟伍佰柒拾陸元,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