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224號聲請人 蔡維陽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請提出本票正本1紙。
陳明 提示日。
㈣請提出相對人 楊耀乾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㈤請具狀聲請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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