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309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賴錫卿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7月12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6年,非無逃避執行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於民國99年4月1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7月1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於訊問後,自民國99年7月1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
法官高玉舜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美華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