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鼎元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僅一張國泰人壽有效保單(法國巴黎人壽保單已失效),上開保單解約金現值為新台幣13,790元,經保險公司解送保單解約金到院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