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24號原告 李芃駖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 律師被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王威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確認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受確認判決之法律利益,應以其繼續任職於被告所能獲得利益為準,而原告為民國(下同)00年0月00日生,則原告自102年2月1日遭解僱時起至其強制退休65歲為止,已逾10年,茲原告請求被告公司應按月給付薪資新台幣(下同)74,000元,故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80,000元(計算式:74,000元/月×12月×10年=8,880,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按月給付薪資74,000元部分,則併入第1項請求計算;另訴之聲明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92,332元。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72,332元(計算式:8,880,000元+192,332元=9,072,3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892元,其中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8,880,000元,應徵裁判費88,912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44,456元(計算式:88,912元×1/2=44,456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3年度救字第7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46,436元(計算式:90,892元-44,456元=46,436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