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69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俊夫高雄上群財稅記帳士事務所
李宜蓁 被上訴人即原告 莊廷益 即明緯企業行
梁永吉真永 企業行 李德洲 即皆通企業行丞揚企業有限公司銓貫企業有限公司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盧宥寧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64,699元(000000+0000000+943335+86
610+37904),應繳裁判費為87,1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呂明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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